贩卖毒品!判!
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严重危害人类健康,败坏社会风气,而且极易诱发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危害社会治安,对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增长和文化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严厉打击涉毒品刑事犯罪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
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鹤峰县容美镇先后7次给吸毒人员张某、覃某等贩卖冰毒共计5克,从中获利人民币7100元。被告人张某为以贩养吸,将其从王某等处购买的部分冰毒先后5次向吸毒人员高某、胡某等人贩卖共计1.65克,从中获利人民币2800元。案发后,侦查人员从王某、张某处分别起获冰毒3.76克、0.12克。
经审理,鹤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分别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在庭审前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从宽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王某向多人贩卖毒品,可酌情从重处罚。王某具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王某犯罪所得人民币7100元,张某犯罪所得人民币2800元,予以追缴。
综上,遂判处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100元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依法上缴国库。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突出,防控形势严峻。本案就是一起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张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定和谐。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