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法院夜间调解化纠纷
时间: 2020-08-10 16:30
来源: 鹤峰县法院
(通讯员 符婷)2020年8月4日晚9时许,鹤峰县法院调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告林某于2016年9月19日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签订贷款借款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9月18日,合同金额为5万元,该合同为三年可循环贷款借款合同。被告林某于2017年9月25日申请用信,金额为5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林某未按约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截止2020年7月19日,被告林某尚欠贷款本金16444.11元,利息1551.3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遂原告将被告林某及妻子胡某诉至鹤峰县法院。
鹤峰县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通知被告林某夫妇前来询问相关案情。但因林某夫妇白天忙于打理自己的店面生意,晚上才有时间,承办法官得知后,为不影响林某夫妇的经营,遂与原告协商,经原告同意后,决定于2020年8月4日晚9时对该案进行调解。
调解中,承办法官就还款事宜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协商解决,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林某、胡某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贷款本金16444.11元,并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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