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起争议 主张一方负举证责任
鹤峰法院网讯(通讯员尹万中)近日,鹤峰县人民法院走马坪中心人民法庭公开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黎某离婚,但驳回了原告主张被告也应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个人债务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与被告黎某经人介绍后于 1998年4月17日 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落户,均系再婚,婚前各有两个子女,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子女未随原告到被告家落户。2001年、2002年被告曾三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但均未获准,2008年被告南下珠海,与原告分居生活,很少回家。原、被告与被告子女共同修建了偏屋及猪圈,浇灌了约50㎡的水泥晒场。此外,原、被告还共同购置了电视机、洗衣机等家用物件。
另查明,2011年12月,被告子女出资为被告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
原告执意要求离婚,被告也无意维持,且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也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曾三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加之双方已分居多年,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唯一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 2012年1月28日 、 6月9日 的两次借款,共计26000元,原告称其用于个人治病,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被告偿还一半欠款,原告为支持其主张,除了向本院提交了诊断证明和患处照片以外,还申请借款人出庭作证,但未提交治病病历及医疗费发票。
由于被告对该借款有异议,故本院只能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全案查明的事实综合审定。诊断证明和患处照片只能证实原告曾经患病并进行过诊断,借据和原告证人的证言共同证实原告曾向原告证人曾经借过钱款这一事实。
本案的第一个法理基础是法律事实只可能无限接近客观真实,不可能等于或者还原客观真实,也许原告所待证事实可能还有其他未收集证据可以证实,客观真实进一步还原,但是法官在审理时不可能无限等待,只可能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根据已有的证据进行裁判,法官所恪守是保证当事人的每一项诉讼请求都应当是在证据上站的住脚的,即所谓的“证据是诉讼之王”;本案的另一个法理基础是证据关联系原则,显然,原告借钱与治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联,也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或者说证据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承认借款时被告不知情,也没有征求过被告同意,证人也表示被告不知情,故不能当然认定借款是用于原告治病;本案第三个法理基础是夫妻平等原则,夫妻平等不仅表现在人格上,还表现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的重大处置方面,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夫妻共同财产充满了不确定性,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所借欠款属个人债务,判令由原告单独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