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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大如天  绕指化家愁

时间: 2021-05-26 18:11 来源: 鹤峰县法院

(通讯员 刘美桢)夫妻之间具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来推卸责任。2021年5月25日,鹤峰县法院五里法庭调解了一起婚内扶养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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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王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再婚前已孕有5个子女,被告再婚前已有4个子女,双方婚后并未再生育子女,婚后也并未与任何子女一起居住。原、被告双方现到耄耋之年,都有高龄津贴,但原告没有其他经济收入,被告系供销社退休职工,每月都有退休工资,由于双方都疾病缠身,现均被各自子女接在身边生活。双方子女都认为原告与被告现在分开居住是对方以及对方子女的问题,导致双方家庭矛盾加剧恶化。 

五里法庭立案后,承办法官与双方家庭取得了联系,在了解确切情况后,考虑到两位高龄老人的健康及心理等问题,应尽早化解双方家庭存在的矛盾纠纷。遂在送达应诉材料时,建议双方老人的子女以委托人身份提前到法庭进行调解。

2021年 5月25日,双方当事人的子女来到了法庭。调解中,承办法官以法为本、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工作方法为切入点,找准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共通点、关键点,运用温情式的沟通说理,化解了双方家庭的心结与矛盾。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以后均由各自子女照顾,丈夫王某每月给予妻子朱某一定数额的扶养费,至此该案得到妥善解决。

对法庭而言,每个家事矛盾只是万千纠纷中的之一,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家是他们幸福生活的全部承载。通过近段时间的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活动,更让法院干警们明白坚持不忘初心,坚定为人民服务办好事办实事的信念,把一件件看似琐碎而又沉重的家事解纷当做最神圣的使命,全力以赴、兢兢业业,为每一个家庭的点滴幸福当好护航人,也是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最好体现。

【法律小知识】

夫妻间的互相抚养义务是指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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