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子女抚养起纷争 法官释法析理促调解
(通讯员肖松)近日,鹤峰县人民法院下坪法庭审结一起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和耐心劝解下,原告余某与被告向某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2010年底,年仅18周岁的余某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了向某,两人相识后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初因余某怀孕,两人便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办了婚礼,由向某入赘到余某家生活,2011年10月两人生育一子,小孩出生后一直跟随余某父母生活。此后,双方一起外出务工至今。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0月在外务工的向某在余某及余某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年仅2岁的儿子从余某父母家抱走后一直未归,之后,余某向公安机关报警,但此事仍未得以妥善解决。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儿子归其抚养。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电话通知远在荆门市的被告向某应诉,被告向某在接到原告的诉状和法院的传票后,态度很明确:儿子必须要由自己抚养。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并做起了双方的思想工作: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小孩不是物品,不能说是谁的。要抚养小孩,就必须要结合自己的经济收入状况,看是否有抚养能力、能否给小孩创造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等。通过法官的释法析理和悉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儿子由原告余某抚养,被告向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至,被告向某享有探视权。该案得以圆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