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法院利用云庭审平台快速审理两起刑事案件
(通讯员 钟俊)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提升疫情期间庭审效率,5月9日,鹤峰县法院利用云庭审平台以速裁程序审理了两起刑事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覃某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章某在鹤峰县城寻找未关门窗的汽车从而盗窃车内财物。共作案4起,盗得人民币3200余元及充电宝一个。
2019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郑某与徐某等4人一起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后,由郑某驾车来到容美镇环城路龚家坪一上坡岔路处,五人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在该车内吸食冰毒。
被告人郑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和被告人覃某盗窃一案由鹤峰县检察院向鹤峰县法院提起公诉后,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迟迟无法进入庭审阶段,为了不拖延审理周期,鹤峰县法院积极与县看守所沟通协调,决定启用云庭审平台审理上述两起刑事案件。同时,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对云庭审前期的网络环境和硬件环境进行了实地查看和安装部署调试等工作,确保庭审有序开展。
2020年5月9日,承办法官在第五审判庭如期对两起刑事案件分别进行了云庭审。庭审期间,法官严格遵守疫情期间相关规定佩戴好口罩,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程序依次有序进行,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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