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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抱不平 换来三年牢狱之苦

时间: 2016-07-21 16:52

近日,鹤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李某在容美镇停车场务工,刘某与妻子郑某在该停车场入口通道旁住宅经营棋牌室,双方经常见面,素无矛盾。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覃某饮酒后步行回停车场遇见郑某在路边哭泣。经询问了解到其哭泣系与丈夫刘某发生矛盾引起,为了给郑某打抱不平,李某来到刘某住处,询问刘某,郑某哭泣的原因,并与刘某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覃某见李某与刘某两人动手,加之自己酒后亢奋,上前给李某帮忙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七级。鹤峰县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覃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覃某已依照协议全部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人的行为受意识支配。推进平安鹤峰建设,就必然需要推动人的观念进步。多年来,我县境内发生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很多都是小事引发。纠纷双方在小事上达不成一致意见,话不投机时,没有控制情绪寻找正确的解决方式,而是逞强耍横,出口伤人甚至动手打人,致使矛盾升级。本案中,纠纷双方素无矛盾,但顷刻间一方就被打成重伤。矛盾的升级与双方处理纠纷的观念有很大关系,被害人仅因别人管自己家事就大发脾气,打别人,将自己推向风险的边缘;被告人被怒斥并被打后,不仅未有意识的控制情绪,反而情绪失控,行为没有轻重,给被害人身体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同时也使自己顷刻间成为一个长时间无人身自由的人,光阴就这样白白的浪费掉。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双方都认真反思了自己的行为,最终双方和解,二被告人当庭向被害人道歉,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书面谅解二被告人,申请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双方矛盾得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