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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法院判决一起“捡钱分钱式”盗窃罪

时间: 2012-07-26 16:36 来源: 鹤峰县人民法院

 

鹤峰法院网讯(通讯员:罗昌途、肖松)鹤峰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捡钱分钱式”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鲁某犯罪所得赃款1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6月至201110月间,被告人鲁某伙同妻弟高某(另案处理)多次来到鹤峰县走马镇,由鲁某丢包,高某捡到钱包后谎称和被害人分钱,再由鲁某来寻找,趁被害人不注意,使用调包或者暗中窃取的方式,窃取被害人财物。鲁某参与盗窃作案7起,共盗窃得他人人民币27965元,个人分得赃款1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伙同他人流窜作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鲁某在作案中作用相对较轻,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犯罪所得赃款12000元应依法追缴。根据被告人多次流窜作案以及其犯罪数额的大小和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综合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