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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噪音污染 用法律来说话

时间: 2016-11-23 17:01

(通讯员 余美玲 秦铭阳)近日,鹤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噪音污染损害赔偿案。

被告胡某于2009年开始经营冰淇淋生意,由于经营需要,2012年1月,胡某在其经营的批发部仓库旁安装了两台冷冻机。居住在该大楼的原告徐某因冷冻机产生的噪声大,先后找到居委会、信访局、县政府办公室、县环保局等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出面协调处理,并要求胡某把冷冻机移至别处。2012年7月,县城管大队委托县环境监测站对徐某屋内噪声源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均超标。鉴于徐某认为胡某的冷冻库机产生的噪声对其造成了侵害,经大楼所属单位协调,胡某将冷冻机下移了一层楼。2012年8月,县城管大队向胡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胡某自接到通知起三日内停止制冷设备的运行,胡某未履行。徐某再次向城管部门反映,经监测其结果仍为超标。2013年5月,县城管大队再次向胡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此后原、被告双方再次通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胡某又将冷冻机移至一楼,并对冷冻机进行了隔音处理。2014年6月,徐某经县中心医院诊断患有神经衰弱症,为此花去检查治疗费用67.82元,后又因患双侧耳鸣耳聋在恩施州民族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450元。为此,徐某以胡某环境噪音污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徐某表示,经过多次整改,原来存在的噪声超标情况已经不能被监测出来了,其起诉仅针对2014年9月以前已经发生的侵权事实。

鹤峰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的规定,噪声污染属于环境污染的一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条件之一是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根据县环境监测站现场两次监测,徐某住宅的环境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已经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为此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1517.82元,交通费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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