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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峰县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及容缺 立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2-10-15 16:59 来源: 鹤峰县法院

各部门

为规范网上立案工作,依法及时高效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为进一步减轻当事人立案诉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网上立案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鹤峰法院合工作实际制订了《鹤峰县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及容缺立案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第一条 进一步减轻当事人立案诉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推广自助立案、网上立案、容缺立案、跨域立案等多元化立案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

第二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和“湖北移动微法院”等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向本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应当依照立案登记制规定登记立案。

第三条 网上立案工作遵循依法、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网上立案的范围包括:

(一)民事一审、申请再审案件;

(二)行政一审、申请再审案件;

(三)刑事自诉案件;

(四)国家赔偿案件;

(五)财产保全案件;

(六)管辖权争议案件;

(七)执行案件;

(八)其他可以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网上立案申请后,当日完成网上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 7日。

第六条 对网上立案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立案信息和相关材料的一致性;

(二)申请立案材料是否符合立案登记有关规定;

(三)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第七条 对网上立案申请,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电子材料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接收;对于在立案阶段确需查验纸质材料或者收取相关材料正本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以邮寄或现场递交;

(二)适宜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调解,或委托、委派调解;

(三)信息填写有误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法院可通过网络、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现场告知等方式一次性告知补正;

(四)收到补正通知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七日内完成补正;七日内未补正的,人民法院网上退回立案申请,记录在册,视为未起诉。

(五)对不符合相关法律及登记立案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明理由后,网上退回申请;

(六)对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现场核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联系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告知情况,在审核期内进行核查;无法完成核查的,应当先行导入诉前调解系统或直接登记立案;

(七)网上立案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退回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仍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网上立案申请的流程节点及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回复或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时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文书。

第九条 设置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对当事人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仅是缺少个别非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材料以及补正期限,并予以先行审核通过立案;如当事人需补正的材料系关键性材料,则不适用容缺受理机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材料,在当事人补正后再行提交审查。 

第十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意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可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文书,可以不再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接到催费通知后,可自行选择网上交费或现场交费。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提交的电子材料,其效力与纸质材料相同。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加盖人民法院立案专用电子印章;邮寄送达的,加盖人民法院立案专用印章。

电子材料不真实的,由提交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网上立案调解不成登记立案的,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的时间为起诉时间。

人民法院对网上立案申请要求补正,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及时补正完成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的时间为起诉时间。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未在补正期限内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起诉。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接到催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依法按撤诉处理。

连续三次以上申请网上立案,但接到催费通知后不交纳诉讼费的,列入网上立案失信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应当实名注册、上传材料、诚信诉讼,对诉讼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坚持重复提交三次以上的,立案工作人员可予以滥用诉权风险警告;五次以上的,可列入网上立案负面清单。虚假诉讼的,列入网上立案失信人员名单,取消申请网上立案权利。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财产保全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审核。

第十 再审案件网上立案申请及电子材料,立案部门应当按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通过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对网上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情况,及时反馈。

十九 法院应当加强对立案庭网上立案工作的监督,对于不及时处理网上立案申请、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补正内容等违反立案登记制有关规定及本规范要求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鹤峰县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