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便车需要担风险
(通讯员 余美玲)近日,鹤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搭乘便车发生事故的民事纠纷案件。
2015年11月9日,原告李某甲及案外人蒋某等四人搭乘被告李某乙的便车从鹤峰县燕子镇楠木村前往鹤峰县容美镇。当车辆行驶至341省道75KM+100M处时,因李进芝低头捡拾东西,导致车辆翻车至坎下,造成李某等四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昌菊被送至鹤峰县中心医院抢救治疗。后经经查证,李某乙所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为付某所拥有,李某乙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鹤峰法院认为,李某甲搭乘李某乙驾驶的车辆由鹤峰县燕子镇楠木村进城,没有支付交通费,二者之间形成了好意同乘,李某乙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伤害原告的身体健康。在好意同乘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李某乙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在行驶过程中在捡拾车内物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等规定,经鹤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鹤公交认字[2015]第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由被告李某乙承担全部责任,对李某甲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付某将自己所有的车辆用于其在鹤峰县容美镇鸡公洞城市污水管网工程中服务,并且安排了专人保管、驾驶,对自己所有的车辆尽到了一定的保管义务,但车辆保管人在自己没有使用车辆的时候,将车辆钥匙存放于办公室抽屉内,使得无驾驶资格的李某乙能够轻易地拿到车钥匙并驾驶。因此付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判处被告李某乙赔偿原告李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048873.44元;被告付某赔偿原告李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55203.87元。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