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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无毒社会,鹤峰法院在行动

时间: 2021-09-08 09:54 来源: 鹤峰县法院

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严重危害人类健康,败坏社会风气,而且极易诱发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危害社会治安,对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增长和文化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严厉打击涉毒品刑事犯罪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

2020年5月,被告人郑某用以毒抵债等方式先后3次向吸毒人员陈某、高某贩卖冰毒共计1.6克,从中获利人民币5400元,其中:抵偿债务人民币4400元、收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20年3月,郑某向陈某借款5000元,后因其无力偿还该借款,郑某遂提议用冰毒抵债,陈某应允。同年5月,郑某联系陈某以冰毒抵债,郑某在走马镇一凉亭内给陈某一袋0.8克冰毒,双方约定抵账2500元。2020年5月,郑某再次联系陈某以冰毒抵债,郑某将两小袋重0.6克的冰毒放于走马镇一栏杆缝隙处,拍照后用微信告知陈某冰毒藏匿地点,双方约定抵账1900元。2020年5月,被告人郑某在走马镇给高某贩卖冰毒三小袋,总重0.2克,收取现金1000元。

经审理,鹤峰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多次有偿转让、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郑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予以追缴。

综上:被告人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突出,防控形势严峻。本案就是一起贩卖毒品、以毒抵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邓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定和谐。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