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官说法

“借“车给他人,如何也担责?

时间: 2012-08-13 11:11 来源: 恩施法院网

   

他人驾驶自己的车子,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责任纠纷,自己也要承担责任?近日,来凤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肇事者未经许可无证驾驶他人车辆,结果撞伤苦主,法院判决肇事者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补充责任。

【案情】

2011年11月2日13时20分,向某未经曹某许可,擅自驾驶曹某的鄂QM3219号两轮摩托车载人沿望水村至河坪村蔡家堡方向行驶,至河坪村13组蔡某门前时因未确保安全,致使摩托车倒地滑行,将何某撞倒,造成何某右颧骨骨折和右多发肋骨骨折伴血气胸、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做出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过错,何某在事故中无过错。期间,何某在来凤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治疗费10429.96元.后又在滕建清骨伤科诊所治疗花去治疗费345元、检查费380元。经来凤县民族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X级,误工损失120元/天,鉴定费520元。事故发生后,向某和曹某分别给何某垫付了医药费8500元和1500元。此后向某和曹某并不积极赔偿,鉴于此,何某向来凤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向某和曹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1256元。

【判决】

  来凤县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由向某、曹某分别按照80%和20%的比例共同赔偿何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

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12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