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同居还是事实婚姻?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我国认可事实婚姻。然而,现实中常常有部分人由于对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不了解,将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混淆不清。本文拟借一篇案例简要地厘清该二者的区别。
【案情】
兰某和陈某分别出生于1972年6月19日和1973年12月17日,1992年,二人相识恋爱,1993年1月,二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兰某、陈某先后来到广州、福建打工,期间,二人因为感情问题发生矛盾继而分居。2000年4月,兰某、陈某因家庭琐事发生扭打,自此,二人鲜有联系,分居至今已有五六年。兰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陈某的事实“婚姻”关系。
【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 1994年2月1日,陈某未满二十二周岁,所以兰某、陈某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二人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而实为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诉请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兰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事实婚姻的认定有两个要件:一是男女双方未登记同居时间须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二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该两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便成为了一般的同居关系。由于法律对婚姻和同居的保护力度不一样,所以大家切不可混同两者的概念,以免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