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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就伤人

时间: 2017-02-20 16:33

(通讯员 钟俊)近日,鹤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2016年1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周某、邓某4人在鹤峰县容美镇帝豪KTV唱歌后准备乘车离开,倒车时与停在此处的被告人胡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胡闻讯赶与周协商赔偿事宜。协商过程中,邓某说了一句“你想囊们搞?”,被告人胡听后,感觉自己被对方挑衅、欺负,愤而转身从小轿车中拿出匕首将周某等4人捅伤,并逃离现场,后于2016年1月20日主动到鹤峰县公安局容美派出所投案自首。

鹤峰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被告人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