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一男子因河堤阻路将其毁坏
鹤峰县太平镇唐家村八组官田坪沙子河水利工程于2013年5月27日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验收,该工程系新农村建设试点土地整理项目。被告人瞿某系鹤峰县太平镇唐家村八组村民,2016年3月30日,瞿某以该水利工程阻碍其到对面农田干活为由,私自用铲车将太平镇唐家村八组官田坪沙子河其中一段河堤和堤内公路损毁。经鉴定,瞿某损毁的河堤、堤内公路价值人民币10948元。
鹤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故意毁坏国家公共财物,造成10948元的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瞿某归案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瞿某故意损毁国家财产后,与其他单位共同修复所损毁财产,已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进行了弥补,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瞿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瞿某的上述犯罪及量刑情节,同时考虑到其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实际情况,该院决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上判处被告人瞿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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