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法院发出首份附带执行通知的民事判决书
(通讯员 覃琦)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鹤峰县法院从2022年开始探索完善立、审、执各环节衔接机制,建立执行通知书前置制度。即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嵌入判决书主文,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提高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2022年3月15日,鹤峰县法院发出了首份附带执行通知的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王某长期在外承揽建筑钢架搭建、拆除工程,2019年开始周某、部某、杨某、郭某、余某五人受王某雇请陆续在河北张家口、江苏徐州等工地从事钢架拆除工作,工程结束后,王某一直未向五名原告支付劳务工资,经多次催讨未果后,起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由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3月15日,鹤峰县法院中营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周某等人劳务工资。同时还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效果
将执行程序中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作为判决主文的一个条款,判决送达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若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法院不再需要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即可开展执行工作,消除了在执行阶段再行送达的问题。这一方面有助于督促当事人按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提高判决权威性,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执行环节、提高执行效率,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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