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不动产登记+司法查控”框架合作协议

时间: 2022-09-15 12:08 来源: 鹤峰县法院

甲方:鹤峰县人民法院

乙方:鹤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县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相关文件精神,强力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全县范围的不动产“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控。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规定,乙甲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不动产司法查询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范围为鹤峰县范围内的不动产司法查询业务办理。

第二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提供安全保密的工作环境及配套的硬件设备,设定专屋固定设备办理不动产查控业务。

明确具体经办人,签订保密协议,在系统上规范登记上传符合规定的登记材料,并及时通知乙方。如更换具体经办人,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乙方,并将拟开通新的经办人资料报送乙方备案。

经办人不得随意将密钥及口令转授他人,不得查询下载、拍照与本院案件无关的信息及资料。

受理材料即时归档,受理时按照登记要求即时上传电子材料并将纸质法律文书收集整理约定联络人定时交接档案。

甲方不得在乙方未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接入任何第三方网络平台及移动存储设备,保证信息网络安全。

第三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负责提供办理业务的要件清单,明确收件要求,负责对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满足不动产司法查控业务需求。

乙方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软件,签订与甲方具体工作人员的保密协议,并发放密钥授权甲方收件受理权限。

乙方根据甲方上传的登记材料在系统后台完成查询,并于当日将电子回执通过系统回传至甲方。

乙方有权对甲方是否履行保密协议进行检查,甲方未按照乙方保密制度和本协议约定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不动产登记查控业务。

第四章 附则

建立联络机制,明确甲乙双方查控联络人,即时对甲方出现的技术问题和档案交接即时解决,同时定期召开协作联动会议研究解决联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本协议未见事宜及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协议履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甲乙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协议附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