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法院一案例入选《全州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近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发布《全州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选编》。鹤峰县法院下坪法庭庭长郑志青编写的《审调结合解困境 明理息访保稳定——原告宋某等16人与被告兴某公司系列合同纠纷案》入选。
简要案情
中交某公司承建宣鹤高速公路西段项目后将鹤峰县太平镇辖区内的挡土墙及相关土建工程分包给兴某公司,兴某公司施工过程中在钱某等人处购买建筑材料,请宋某等人自驾挖掘机施工作业,请覃某等人自驾渣土车运输作业,双方对建筑材料价款计算、施工和运输费用计算进行了约定,在施工过程中记录了明细账。工程竣工后,兴某公司未向上述人员支付材料款、挖掘机作业费、运输费用。宋某等人分别聚集至中交某公司项目部、太平镇政府,要求解决欠款问题。经鹤峰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协调,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依据明细账以公司名义向该16人出具了欠条,口头约定了付款期限。到期后,兴某公司仍未能付款。宋某等人将中交某公司与兴某公司一并起诉至鹤峰县人民法院,要求兴某公司付款,并要求中交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系列案中买卖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及其他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宋某等人与兴某公司,宋某等人与中交某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宋某等人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中交某公司对宋某等人无付款义务。法院组织调解时,兴某公司称因支付其他地区工程欠款及其他应收工程款项尚未能收回造成资金困难,公司一直无不良信用记录,希望在该系列案中也避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以便能够继续正常运营。该公司称其在中交某公司尚有工程质保金可收回,要求延缓付款时间。经调查,兴某公司在中交某公司确有一笔质保金,预计在2021年7月可收回,中交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也表示愿意在质保金退还时配合支付。经释法明理,宋某等人撤回了对中交某公司的起诉。兴某公司同意将付款时间缩短至四个月,以便在质保金退还前先进入执行程序,便于法院监督付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宋某等人申请执行,兴某公司向宋某等人支付欠款共计1246533元,宋某等人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
典型意义
本案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力求人性化处理,利企利民,实现各方共赢。通过查清事实,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做到依法办案;通过调查核实各方面情况,为调解方案的形成提供可行性支撑;通过积极争取相关单位配合协助,确保调解协议实际履行。一是确认群众应得利益,明确履行期限,避免债权长期得不到清偿,并通知中交某公司协助,有利于应得利益转化为实得利益。二是充分考虑兴某公司暂时的困难,结合调查的实际情况,促成双方约定合理、宽裕的履行期限,避免因处理案件导致企业无法摆脱困境,保障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三是通过释法明理,明确责任主体和维权途径,消除了闹访风险,也避免了对中交某公司带来消极影响,依法维护了企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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