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从教育家长开始
——鹤峰县法院发放《家庭教育令》
(通讯员 钟俊)“作为父亲,我确实感到特别内疚和自责,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一定严格遵照你们的教导,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义务履行人陈某哽咽地说道。2022年5月13日,鹤峰县法院发出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2年4月,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向鹤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承办法官在办理该案中发现,陈某沉溺于赌博,每次在陈某女儿放学后便将其一同带往赌博地点参与赌博,其女儿便独自在周边玩耍,因陈某疏于管教,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向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帮助未成年人健康快乐地成长。
近年来,鹤峰县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通过向学校发放司法建议、开展送法进校园、家事审判回访、邀请学生参与庭审观摩等有力举措,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下一步,鹤峰县法院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持续发挥审判职能,延伸司法服务,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类犯罪,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法官说法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依法带娃”纳入了法治轨道,也标志着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国事”。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每个家庭和全社会的责任。家庭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个课堂,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作为监护人,应该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子女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做合格父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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