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手套白狼,一男子合同诈骗获刑一年六个月
(通讯员 钟俊)近日,鹤峰法院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钟某家住湖南省桑植县芙蓉桥村,因外债缠身无力偿还,便滋生了骗取他人大米用以偿还债务的想法。2016年4月,钟某电话联系四川省泸县大米经营者严某,并谎称自己是湖北省咸丰县做粮油生意的余(谐音)老板,双方在电话中达成了购销大米的口头合同,钟某以3720元/吨的价格订购大米35吨,由严某送货至重庆市黔江区,货到付款。4月29日,严某租用一辆挂车启运大米,途中,钟某电话联系该挂车司机甘某并指示其将大米运输至咸丰县进行贩卖,后因钟某在咸丰县没有找到销路,又指示甘某将大米运至鹤峰县容美镇。次日,被告人钟某以3600元/吨的价格卖给了容美镇经营销售的邓某,共计14吨,未收取货款。同时,钟某以还有其他人要购买大米为由,租用农用车将6吨大米偷偷运回湖南省桑植县芙蓉桥村自己家中。甘某多次电话联系钟某催其卸完挂车上余下大米并结账,钟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手机关闭,致使甘某无法联系,甘某便将情况告知给了严某,严某知晓自己被骗,便立即报警。在这期间,钟某将骗得大米分别以3600元/吨和3160元/吨的价格共销售了235袋,获得赃款1913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在钟某家扣押了大米5袋、从邓某处追缴赃款50400元,上述查扣、追缴的赃款、赃物发还给了被害人。
经恩施州价格认定中心复核认定,涉案大米于2016年4月29日在鹤峰县城区的市场批发价为3607元/吨。
鹤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且在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钟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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