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法院邀请人大代表监督执行工作
(通讯员 卢宁宁)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刘某、彭某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2828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向鹤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鹤峰县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彭某的房屋组织评估、拍卖,由买受人周某以41万余元竞得。鹤峰县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发出强制迁出公告且依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刘某、彭某,限刘某、彭某于2017年11月11日前迁出。期限届满后,二被执行人仍未自动迁出该房。鹤峰县法院随即成立强制执行工作小组,制定了强制迁出执行预案,由党组成员、执行局长为总指挥长,强制迁出现场分为安保组、财产清点组、证据采集组,要求专人专岗、各司其责。为保障执法过程公正依法进行,鹤峰法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监督此次强制执行。
2月2日上午,强制迁出行动开始前,总指挥长召集所有执行干警进行了行动前再动员,严明执行工作纪律,要求干警严格执法,确保整个强制迁出过程安全、顺利。
在强制迁出现场,安保组率先对房屋周边进行了清场,拉起了警戒线,防止其他人员干扰或阻碍执行。随后,财产清点组和证据采集组同时进入现场,分成两队对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进行清点,搬运工人负责将清点后的物品搬出,整个过程井然有序。
历经了4个多小时的分工协作,执行干警们圆满完成了强制迁出工作,同时也得到了人大代表对执行工作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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