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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信用”与“信任”共同成长
——怎么看提升司法公信

时间: 2012-07-24 14:24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司法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责,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不仅可以妥善地化解社会纠纷,稳定社会秩序,而且可以通过对于个案的公正裁判,获得当事人以及社会的尊重和信任,从而树立权威。司法公信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认同,对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尊重与信服。司法机关的“信用”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在互动中共同成长,显现为一个国家司法公信的状态和程度,并成为司法工作的根基和生命力。司法缺失公信力,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产生怀疑和不信任,都会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王胜俊院长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指出,今年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针对司法公信的现状,如何从司法规律以及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必须面对并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  

 怎么看  

 影响司法公信的六个因素  

 司法公信是一个双重维度的概念。从权力运行层面看,它是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以其主体、程序、功能和结果等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受众心理层面看,它是民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运作过程以及司法裁决的尊重、认同以及信服的普遍性群体意识。  

 司法公信作为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映,既受到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影响,也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  

 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树立司法公信最为基本的心理要素。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对法律所追求的内在价值的认同感,是法律的价值取向与内在自身价值相契合后形成的对于法律自觉的尊敬、认同、信服和依赖。在法治社会中,公众一方面要对法律信仰并依法行事,另一方面要通过个体对法律的信仰,督促整个社会形成对法律的依赖。公信之于司法犹如信仰之于法律,缺少信仰的法律形同虚设,缺少公信的司法难树权威。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不仅根植于一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现行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多头申诉、多头处理、无限上诉、无限再审的状况,难以实现裁判的既判力,更无法内化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法官司法能力和职业形象是影响司法公信最为直接和重要的因素。在西方有这样一句法谚:“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就是法官”,这句法谚生动地表明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官职业的崇高期待。法官作为直接面对公众、直接进行裁判的司法主体,其一言一行会成为公众对法院工作进行评价的首要依据,其司法能力和职业形象更是影响司法公信最为直接和重要的因素。法官的法律知识、社会知识、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道德品质修养以及职业操守等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更加需要法官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保障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连续性。当然,法官的司法能力和职业形象除了取决于法官自身修养外,还与法官培训、法官职业保障等因素密切相关。  

 不可否认,在我国的法官制度和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我们的法官队伍中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法官责任心不强、专业素养不高,个别法官在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中出现低级文字错误,个别法官甚至出现滥用权力、制造假案、司法腐败的问题。这些个别现象经媒体、网络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极大地动摇了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和尊重,也使司法公信遭遇危机。  

 从历史上看,法律制度的优劣好坏直接影响裁判的公正与否,进而影响到司法公信。法律制度是法院裁判的依据,也是决定裁判质量的首要因素。法官的首要职责是“公正地适用法律”。法官只有依据“良法”作出裁判,才能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得到民众的信赖和支持。从实体法角度看,法律规定的滞后和不适时,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法律规定的模糊和缺失,则会导致裁判尺度的不统一。从程序法角度看,法定程序是否符合便民、利民以及诉讼经济的原则,对于司法公信力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过于繁锁或脱离实际的程序规定,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额外的诉讼负担,而且会增加其对司法过程的不理解和反感。  

 司法资源是法院进行公正、高效审判的基本保障,其充足性也必然影响到司法公信。司法资源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时必须耗损的资源,包括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司法信息以及与司法活动相关的财政保障资源等。充足的司法资源是法院进行公正、高效审判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国司法人力资源供给严重不足。自2005年至2009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执结的案件至少增长了25%,但其间全国法官(包括非办案法官)的数量却一直维持在19万左右。“案多人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瓶颈”问题。此外,司法资源不平衡以及缺少共享共建的情况也十分明显。  

 法院职能定位及职权配置关系到法院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能否高效、平稳的运转,进而也会影响到司法公信。各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内部部门之间合理的职能定位以及权力配置,可以使法院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高效、平稳的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功效,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力图改革和完善法院司法职权运行机制、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制度和审判组织,改革和完善上下级人民法院关系等。  

 社会诚信体系的提升和完善有利于增进司法公信。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针对当前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的问题,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社会诚信体系的提升和完善对于增进社会公众之间以及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任和互动是极为重要的,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执行难等影响裁判既判力的行为。  

 良好的民意沟通机制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畅通、健全、科学、合理的民意沟通机制是司法机关了解群众需求、改进自身工作的重要途径,更是加强司法机关与群众联系的重要纽带和桥梁。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的关键环节,是发挥好审判执行职能、完善司法公开、优化司法决策、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保障,更是促进司法廉洁、增强队伍素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怎么看  

 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的评价  

 公正廉洁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一方面是法官“五加二”、“白加黑”、埋头办案的工作状态,另一方面是司法过程存在干扰、司法判决“判而不决”、群众信访不信法、执行难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我们不禁要问,是法院缺了信用,还是公众少了信任?  

 要对司法公信作出客观的评价,就必须在认真考虑影响司法公信的各种因素、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和司法权特殊性的基础上,将司法公信问题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法律传统、法律文化中整体加以考量。同时,要正确区分对于个案的评价以及对整体裁判行为的评价,正确处理媒体评价与公众评价的关系。  

 首先,经济社会发展制约司法公信。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社会格局都处于深刻调整变化之中,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日渐凸显,大量纠纷矛盾涌入法院。一方面,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强烈,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支持和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与新任务的要求相比,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还不适应,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还不适应,司法体制、保障机制与日益繁重复杂的司法任务还不适应。这种“不适应”随着转型社会的发展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加之司法腐败等一些严重影响法院形象的事件的发生,导致了群众对司法“信任度”的下降。  

 可以说,在目前社会诚信体系缺失的状况下,这种“不适应”是导致司法机关“信用”与公众“信任”脱节的最为关键的因素。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司法公信不高的原因归结于司法机关没有信用或者公众缺少信任,而应在“信用”与“信任”的相关影响、相互关联以及互动中正确看待司法公信问题,找到“信用”与“信任”共同成长的平台和途径。  

 其次,司法权的特殊性影响司法公信。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社会公正为价值目标,通过裁判行为体现出了社会的利益和意志,具有很高的社会参与性与公开度。由于案件当事人置身案件之中,与裁判结果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加之来到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一般都自恃有理,有的甚至在进入法院之前就不自觉地带着一种怀疑、不信任的心理暗示。即便法官公正司法,其一旦败诉,也会心生猜忌,捕风捉影,形成司法不公的判断。从这一层面上看,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相比,要使具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胜败皆服,法院获得公信的过程似乎更为艰难。  

 此外,一些社会公众对法院期望过高也是影响对司法公信作出评价的重要因素。司法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和作用是有限的。司法可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但是它应当成为“最后一道防线”,它不能也无法承担调整社会价值失衡、提升社会道德准则的作用,更无法在所有层面上化解矛盾。  

 最后,个案评价、媒体评价冲击司法公信。近年来,法院一直承受着来自报纸、电视、学者等方方面面的批评和指责。可以说,很多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评价都是通过媒体对于个案的报道而形成的。必须承认的是,在我国司法体制机制不断改革、法官素质有待提升的情况下,会出现个案判决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的现象。但是,是否可以因为个案的不公就对法院整体工作加以否定,是否可以因为个别人的腐败行为,就对法官队伍丧失信心?此外,一些失实、片面的报道,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案件的正常审理,而且也给社会公众传递了错误的信息,进而使公众对法院工作作出错误的判断和评价,加剧了提升司法公信的困境。因此,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媒体新闻自由的前提下,加强舆论监督与司法权的协调和良性互动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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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与“信任”的良性互动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司法机关与公众良性互动的结果,是“信用”与“信任”共同成长进步的结果。司机机关“信用”与公众“信任”的良性互动,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增强与社会、公众的联系,理顺和拓宽联系渠道,加强诉讼服务和便民机制建设,提升群众工作能力,而且要求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行为,弘扬法治精神,营造崇尚法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要促成这种良性互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完善民意沟通机制,提升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要从制度源头上拓宽民意沟通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的渠道。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司法决策,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此外,要建立健全法院联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工作机制,扩大群众参与,倾听群众呼声,切实解决司法工作“为了谁”和“依靠谁”的问题。  

 健全释法析理和便民机制,消除群众疑虑,方便群众诉讼。由于司法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有着法定的话语体系和复杂的程序规则,加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有时不能完全重合、公民法律知识有待增强等因素,法官的释法析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打消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疑虑和误解的最佳途径。此外,如果公众的诉讼成本和精力耗费过多,也会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产生怀疑,影响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诉讼服务以及便民工作机制,使诉讼更为方便和快捷,加强与公众的联系与交流。  

 加强法制宣传,提升法律信仰。法院不仅要公正审判,还要通过司法活动,倡导整个社会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传播先进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实现法律价值,发挥司法的功能作用,要以司法终局效力养成社会对司法的信赖和信仰,致力于改善我们的法治环境,形成崇尚法律的氛围。  

 妥善处理“民意”与“公信”问题,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现阶段,司法活动必须高度重视民意,注重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意见,更加重视新闻舆论监督,更加关注网上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完善民意收集、研究、采纳、回应机制。如果司法机关仅仅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办手头案的话,司法公信就会渐行渐远。但是,司法机关也必须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民意”与“公正”、“公信”的问题。审判活动要考虑民意,但是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外,要高度重视网络民意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这对于构建良性的互动平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法院的裁判;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每一位来到法院的人产生敬仰;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当事人抛弃怀疑和指责。这种力量就是司法公信。相信在我们每一位法官的不懈奋斗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司法公信力一定会不断提升,司法机关的“信用”与人民群众的“信任”也一定会在良性互动中共同成长,从而使司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使公众真正认同和满意。  

 实践样本  

 陕西  

 两评查提升能力筑公信  

 今年6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所有审判庭的每名法官至少接受1次庭审评查,至少有2份裁判文书参加评查。“两评查”活动从执法办案实际需要出发,本着“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找差距、补短板、练真功、求实效,以进一步提高庭审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进一步提高法官审判业务能力,为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奠定能力素质基础和工作质量基础。  

 (详见本报 2012年6月17日 一版)  

 潍坊  

 以诉讼诚信树司法权威  

 2010年初,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将“构建诉讼诚信体系,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全市法院的重大课题,他们全面采集诉讼参与人的失信信息,又与当地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多方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以各自的社会功能共同制约失信诉讼参与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推开以来,潍坊全市法院各类案件办案周期同比缩短20.9%,信访总量和初信初访分别下降14.8%和21.5%,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度明显提升。  

 (详见本报 2011年7月31日 一版)  

 社会评议  

 ■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  

 信任是健康社会的前提,要想获得他人信任,自己必须诚信。当前,总的来说,大多数案件是正确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个评价远远没有得到公众的认同。为此,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司法与公众的隔阂。提升司法公信力,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需系统研究,树立司法权威,让个案的解决回归正常程序。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姚奎彦:  

 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权威,缩小自我评价和公众评价的反差,一方面要继续大张旗鼓、旗帜鲜明地反腐倡廉;另一方面,要坚持内外兼修,立足自身工作的差距和不足,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合理怀疑”。  

 ■ 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伟刚:  

 澳大利亚法官马丁说:“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司法权作为判断权,既不像执行权那样有执行力度,又不像立法权那样有立法权威,司法权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信力。即,司法权行使的程序让人放心,司法权行使的结果让人定心。唯有如此,司法权才能获得旺盛的生命力。  

 ■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院长吴小兵:  

 西方社会的法律信仰建构在自然法基石之上,是具有精神层面意义的价值体系。中国社会长期实行重刑轻民主义,对法律的理解停留在“刑罚”上,精神上残存的是对法律的敬畏。中国要走向法治化,就必须排除社会公众法律畏惧,激发社会公众法律热情,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律信仰大厦,达到司法公信的最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