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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合同无效

时间: 2017-03-02 16:53

(通讯员 符婷)近日,鹤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家住鹤峰县走马镇古城村的刘某请来了当地一农村个体工匠张某为其修建房屋,并达成了口头协议。同时,刘某委托一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为其设计施工图。同年5月,刘某收到施工图后,与签订《建房协议》,协议约定了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工期时间、工程款、违约等内容8月鹤峰县规划局为刘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为800平方米(四层)。在施工过程中,张某主要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在完成四层主体后,刘又要求修建了第五层,房屋的主体工程于11月完工。完工后,与刘某房屋相邻的尹某和谭某发现自家房屋出现裂纹,认为系刘某修建房屋所致,经调解,与尹、谭达成协议,赔偿尹某和谭某房屋维修费及鉴定费。

因房屋质量不合格和房屋修建后给刘某造成的损失,某将起诉至鹤峰县法院,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认定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属无效合同,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后张某因刘某一直未支付工程款,将刘某起诉至该院。

鹤峰县法院认为,本案涉案的《建房协议》,已经院(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刘与张签订的《建房协议》无效,而刘的房屋在完工后至今未经竣工验收。故,张要求刘支付建房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附:相关法律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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