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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两山理论实践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时间: 2022-03-03 11:30 来源: 鹤峰县法院

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流域法——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对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鹤峰县作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稳居全省县市第一,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森林覆盖率、林木绿化率位居全州第一、全省前列。为持续保护县域生态环境,鹤峰县法院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违法犯罪。2021年以来,鹤峰县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坚持民事引导和刑事打击相结合,与全社会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对滥伐、盗伐林木、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猎捕贩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9名被告人给予刑事处罚。

#七人非法持有枪支捕杀野猪被判刑#

2018年11月15日,鹤峰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该通告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鹤峰县全域内、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且禁止非法使用枪支、犬捕等工具或方法进行猎捕。被告人金某、王某甲、秦某、黄某、张某、覃某、王某乙等人出于狩猎爱好或应当地农户对破坏庄稼的野猪进行猎捕的请求,在未依法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由金某、王某甲、秦某等人携带各自的猎枪及对讲机,黄某携带猎犬、梭镖等工具,相互邀约,自由组合,多次在鹤峰县燕子镇、太平镇使用猎枪、犬捕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猪。猎捕期间,各被告人协同分工,相互合作,黄某携带猎犬、梭镖进山搜寻野猪踪迹(俗称“赶脚”),由金某、王某甲、秦某、黄某、张某、覃某、王某乙等人持枪在野猪经过路线提前设置拦截点(俗称“坐点”)或者发现野猪后将野猪赶至坐点位置(俗称“吼点”)。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其所有的枪支和代为王某甲、秦某保管的枪支上交给了公安机关。被告人王某甲、秦某、黄某、张某、覃某、王某乙经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王某甲、秦某、黄某、张某、覃某、王某乙违反狩猎法规,未经依法取得狩猎证,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七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金某、王某甲、秦某、黄某、张某、覃某、王某乙等人犯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

#利用钢丝套猎捕野猪被判刑#

202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与徐某、聂某(二人另案处理)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商议到太平镇周家坪村施放钢丝套猎捕野猪。2020年11月12日,徐某在太平镇“千米大街”五金店购买了钢丝绳,并在聂某家中与其一起制作钢丝套18个。次日,被告三人先后前往太平镇周家坪村施放钢丝套,期间,李某通过微信视频为徐某和聂某指引施放钢丝套的地点,随后到达现场,此时,徐某和聂某即将完成钢丝套的施放。2020年11月15日,李某、徐某、聂某一同到施放钢丝套的地点查看,未猎捕到任何野生动物。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作案工具钢丝套18个被原鹤峰县森林公安局扣押。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伙同他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超出许可规定范围随意采伐林木被判刑#

2020年12月下旬,被告人陈某准备开垦其位于鹤峰县铁炉白族乡细杉村“谷路尖”(小地名)和“黄家田”(小地名)的林地用于种茶。2020年12月14日,陈某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了采伐地点为“谷路尖”、采伐株数为20株杉木、采伐蓄积为2.3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陈某独自一人用油锯在“谷路尖”和“黄家田”山林中采伐林木。经林业局技术人员对采伐现场进行林业专项核查:“谷路尖”山上采伐林木89株,活立木蓄积量为11.2309立方米;“黄家田”山上采伐林木54株,活立木蓄积量为9.3308立方米。两山共计采伐林木143株,活立木蓄积量20.5617立方米。

被告人陈某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超采伐林木株数为123株、活立木蓄积量为18.2417立方米,同时“黄家田”山林中马尾松2株、杂木1株为枯死木,活立木蓄积量为0.2931立方米,陈某实际超采伐林木株数为120株、活立木蓄积量为17.948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找到走马森林派出所的民警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树种、数量,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