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到一年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合法婚姻关系。同年9月,被告人彭某经王某介绍与被告人李某相识,彭某之前有过两段婚姻,均以感情不和告终。二人相识后,彭某有意与李某组建家庭,并于2014年农历正月的一天,请王某陪同到李某居住的家中向李某父亲说媒。随后,二被告人按当地习俗到双方直系亲属家行礼拜年。期间,李某则隐瞒自己与张某的合法婚姻关系。2014年3月以来,李某与彭某先后在鹤峰县邬阳乡斑竹村、高峰村、邬阳集镇、河南省郑州市、河北省蔚县等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务工,时间长达两年左右。2014年7月,彭某与李某在邬阳乡高峰村生活期间,彭某发现李某与张某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纠纷,但彭某仍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务工,直至2016年7月,二人因感情、经济纠纷等矛盾进一步激化,彭某遂向公安机关控告李某犯重婚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与李某重婚的事实。
鹤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彭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隐瞒自己有配偶与彭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彭某得知李某有配偶后仍然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地位,但可认定彭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控告同案行为人李某时,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李某虽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其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均否认审理查明的其与彭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基本案件事实,不具备坦白或当庭认罪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判处被告人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彭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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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
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