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起纠纷,法院执行来维权
(通讯员 胡爱民)之前,小编报道了一起噪声污染损害案件,原告徐某以被告胡某、鹤峰县贸促会几年来环境噪音污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向本院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1517.82元,交通费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文书生效后,胡某一直拒绝履行,无奈之下徐某向鹤峰县法院申请执行。该院执行局接到此案后,迅速派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胡某家中送达执行通知书,面对一纸文书,胡某坚决表示拒不执行。遂执行干警将二人通知到该院进行调解,经调解,二人均坚持己见,不作退步,胡某甚至扬言外出打工,逃避执行。见此状,执行干警向胡某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院出台严惩老赖的12大手段,并向胡某释明拒不执行将面临十五日的司法拘留。在法律的威严下,最终胡某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噪声污染损害案得以执行完毕。
遭遇噪声污染,如何维权呢?
根据污染类型 可请求行政监管
在我国,当民众感觉自己受到噪声污染,想要积极维权时,可以通过请求行政监督管理机关介入和寻求司法救济两条途径。
我国对于噪声污染的行政监管体制,是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文化、城管等多个执法主体根据各自职责分区域监管的多头管理模式。很多情况下,噪声污染案件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迅速有效地解决。
但在实践中,各监管部门仍有自己主要的监管范围。具体来说,环保部门直接负责的主要是工业生产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案件,交通和港务部门主要对于交通运输产生的噪声污染进行治理,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案件大多由公安部门处理。
例如,当你因为区域内高音喇叭不胜其烦的时候,或邻居家半夜音响震耳欲聋的时候,或娱乐集会产生过大音量时,你都可以报警。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责令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侵害行为,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寻求司法救济 注意保存证据
受到噪声污染损害的当事人对于环境监管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行政处理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噪声的制造者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我国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认定,采取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后果产生了超出标准的噪音,产生了污染损害后果,就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噪声污染等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即对于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噪声污染具有瞬时性、变化性,危害后果具有潜在性的特点,受噪声困扰的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应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关噪声侵权事实的有效证据,一般需要相关的专门鉴定机构出具噪声是否“超标”的鉴定结论。
我国目前的噪声防治体系
目前,我国将噪声污染作为环境污染的一部分进行管制,已经基本形成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为主体的法规体系。其中,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单行条例,对噪声的认定标准和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了规定,各地政府针对本地的实际制定了区域内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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