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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打工分居起诉离婚未获准

时间: 2011-11-24 14:20

1214日,鹤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打工分居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不准许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家住鹤峰县五里乡湄坪村的原告某某与被告某于2001年农历十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冬月初三订婚,冬月二十八一同在广东省潮州市打工,打工期间在一起同居生活,2006年3月7日在鹤峰县五里乡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4月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夏超,在小孩刚满月后,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在家带小孩。2006年12月,原告前往河北省唐山市被告打工处,一直到2007年5月才一起回家,2007年7月双方又一同到潮州市打工。2008年9月,原、被告经商量分开打工,被告在甘肃省打工,原告在张家界打工,直到当年年底回家一起过年。2009年正月,双方再次分别外出打工,原告在浙江,被告在深圳,在分开打工期间,双方每年有一、二次电话联系、原告也将部分打工收入寄回家,另外还给小孩寄回衣物等。2011年10月原告回到五里乡湄坪村,并于10月8、9日与被告共同生活了2天,10月10日,原告以给其父亲治病为由离开了家,继而起诉离婚。

评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必须满足“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条件,而作为“感情已经破裂”的标准之一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本案在处理上涉及到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认定的法律问题。

编后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衍生的打工热潮不断高涨,使我国农村尤其是偏远山村80%以上的青壮年夫妻,背井离乡外出打工,从而导致有的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不能长相厮守,这就缺少了面对面的感情交流,随着时间的推移,容易使双方的感情淡化。虽然如今已有诸多通信工具可用,交流起来比较方便,但是必须看到,夫妻感情的交流是多方面的,除了语音的交流外,还有眼神的交流,肌肤相亲的交流,耳鬓厮磨时一举一动、一颦一笑的交流等。此外,双方在一起生活时,即使不说多少话,但相互可以切实地感到对方的存在,这种存在感,本身就是一种无声的交流,一种心与心的交流。而在长期分居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做到这些,尽管也可常打电话、常通书信、常发伊妹儿,但这种交流毕竟受到了时间和空间的阻隔。再说,仅仅靠这种交流来维系感情,有时或对有些人来说是靠不住的。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会给双方带来无尽的相思之苦,往往会产生对爱人强烈的思念之心、无尽的牵挂之心,以及对团圆的企盼之愿,这当然是每个分居者都具有的正常情感,但是如果思念过于强烈而又调节不好的话,容易使夫妻之间产生相互埋怨的心理。生活中,因相思之苦而对对方心生恨意的现象也是有的。在许多著名的诗歌中,也有这类的描述,如:“珊瑚枕上千行泪,不是思君是恨君。”“悔作商人妇,青春长别离。”“借问江湖与海水, 何似君情与妾心?相恨不如潮有信,相思始觉海非深。”这些诗句,集中反映了相思之苦给夫妇感情带来的影响。由此,各地因分居起诉离婚的逐年增多,本案就是其中的一例。

   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审理,关键取决于法官的主客观判断,既不能凭当事人的诉说,更不能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臆断,要根据离婚纠纷的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本案双方分居状态虽然比较清晰,但是基于正常工作分居而不能共同生活的,不视作感情破裂,只有当夫妻本身感情不和,自愿主动分居满两年的,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意愿,才能认定为感情破裂。本案原、被告经过商量,一同或单独外出打工,近两年来,由于分多聚少,感情出现淡化,但打工期间双方互有电话联系、原告也将部分打工收入和小孩衣物寄回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由于原告没有提交其他有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故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