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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527元腊肉为何被判入狱

时间: 2016-08-25 20:24

(通讯员 钟俊近日,鹤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腊肉被盗案件。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腊肉三块,被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3月18日晚,王某来到鹤峰县容美镇“海通大市场”一楼出售腊肉区域寻机作案,王某先后在陶某、唐某、杨某华三人开设的的腊肉摊位分别盗走腊猪蹄一只、腊坐墩猪肉一块、腊猪蹄及腊羊腿一只。在王某盗窃得手后转移赃物时,被“海通大市场”保安发现,经保安报警,公安民警将王某抓获。经鉴定,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527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所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27元,且王某曾在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读到这里,可能大家就有所疑惑了,为何盗窃财物价值只有527元,就被判处刑罚。现在小编就为大家科普下。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那么何为数额较大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同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又作补充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鹤峰,这个被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只要盗窃财物价值超过1000元就要锒铛入狱了。

讲到这里,可能读者还是不明白,王某明明盗窃的腊肉只值人民币527元啊,离1000元还差好大截呢?不要着急,且听小编细细道来。

虽湖北省法检机关认定盗窃数额要达1000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此可见,王某作案时盗窃价值虽未达到1000元,但因其在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故入刑标准只有500元。鹤峰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