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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人民法院主要职责、机构设置情况

时间: 2012-07-24 10:14

一、主要职责

鹤峰县人民法院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县委领导和县人大常委会及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并提起申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三)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并应当由本院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四)对审判和其它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方法、措施和建议,针对审理案件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承办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交办以及其它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基本情况

鹤峰县人民法院实有中央政法编制81人,现有在编干警71人。其中:中共党员58人,研究生学历3人,大学本科学历43人,大专学历24人,其他学历1人;法官50人,书记员15人,司法警察6人。内设政治处、执行局(其中内设执行裁决庭、执行实施庭)、办公室、监察室、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司法行政科、司法鉴定科等14个内设机构和走马坪人民法庭、五里坪人民法庭、容美人民法庭、下坪人民法庭、中营人民法庭等5个派出法庭,县纪委派驻纪检组1个,成立了机关党总支部及下设四个党支部和工会、妇女委员会。现有2005年投入使用的办公楼一栋(建筑面积6386.83平方米),已建成三级专线网和局域网,配齐现代化办公硬件设备,建成了一个科技法庭、机关安全监控等。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办理院审判委员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项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和会议管理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起草院领导交办的重要文件、报告、讲话;主管文电、秘书、文印、督办、机要、密码、保密、统计、档案、印信等工作;研究对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组织对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的座谈、建议收集、整理上报,编发工作简报、情况反映、法院信息;负责法院宣传工作;负责法院史志编纂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协助党组搞好全院党的建设、群团工作和内设机构班子建设,搞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院的教育培训工作;按照《人民法院奖惩办法》审批和向上级人民法院呈报法院系统记功单位和模范、记功人员,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负责本院司法警察警衔的审核与呈报工作;协助编制部门管理法院编制、人民法庭设置与变更和进入审批工作;协助党组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办理院机关各类人员考察、考核、调配、任免、工资、福利、政审、法官等级评定与晋升和辞职、辞退,以及离退休干部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事项;负责工会工作。

(三)执行局(内设执行裁决庭和执行实施庭):统一组织、使用全院执行力量,协调全院的执行工作;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执行内容的决定;受理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由本院执行的案件;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的裁决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接受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案件和协助执行案件;办理其它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执行裁决庭:审查执行案件并作出执行裁定和决定;审查执行异议及审查追加执行案件当事人;审查重大、疑难案件执行方案;监督执行实施庭工作。

执行实施庭:对本院已生效并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执行实施;对本院一审经上级法院终审、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执行实施;对本院管辖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实施;对本院管辖的由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实施;对中院指令执行案件的执行实施;对执行案件其他具体事项的实施。

(四)立案庭:负责本院办理的各类刑事自诉、民事、行政、告诉、申诉案件、申请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对审判管辖发生争议的案件负责协调,处理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法办理诉前财产、证据保全的案件;监督指导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对各人民法庭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案件,指定人民法庭受理;综合协调信访工作,处理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诉讼和非诉讼的来信、来访;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决定案件受理费的预收和减、免、缓的呈报;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审判流程管理。

(五)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公诉案件(不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审理刑事自诉案件。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加挂法庭办牌子):审理本院有管辖权的疑难民事案件、劳改婚姻纠纷案件、法庭审判人员回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被告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民事案件、非本庭办理的经二审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工作;负责法庭办的日常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债务纠纷诉讼案件、破产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其它有关经济审判工作事宜。

(八)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立案审查、执行本院管辖的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依法立案、审查应当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赔偿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办理其它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九)审判监督庭:审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再审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复查交办的案件;审理检察机关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各类再审案件;办理审判监督的其它工作。

   (十)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业绩考核、司法统计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

(十一)监察室:负责督促检查全院干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纪律的情况;受理控告、检举全院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督促查处全院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受理监察对象的申诉;对审判工作执法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察。

(十二)司法警察大队:担负警卫法院、押解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执行案件、执行死刑任务;组织协调全院司法警察力量调配,依法执行任务;负责本机关的保卫工作。

(十三)司法行政科:负责本院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物资装备管理;制定全院的专项建设计划,负责专项经费的申报和监督使用;负责本院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对全院的武器、车辆、服装等装备管理;负责本院的房地产、车辆、财务管理和接待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案件诉讼费的收取、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对外接待工作。

(十四)司法鉴定科:负责管理法医、文字、会计、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技术鉴定工作;审查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鉴定证据;办理其他技术性工作。

四、派出机构

(一)容美人民法庭:管辖容美镇、燕子乡、太平乡的各类民事案件和诉讼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简单合同纠纷案件,负责本庭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移送执行局执行;自觉接受辖区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积极协同辖区政府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加强法庭物质装备建设,大力改善工作环境;搞好信访接待,及时反映情况、反馈信息。

(二)走马坪人民法庭:管辖走马镇、铁炉乡的各类民事案件和诉讼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简单合同纠纷案件,负责本庭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移送执行局执行;自觉接受辖区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积极协同辖区政府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加强法庭物质装备建设,大力改善工作环境;搞好信访接待,及时反映情况、反馈信息。

(三)五里坪人民法庭:管辖五里乡的各类民事案件和诉讼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简单合同纠纷案件,负责本庭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移送执行局执行;自觉接受乡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积极协同乡政府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加强法庭物质装备建设,大力改善工作环境;搞好信访接待,及时反映情况、反馈信息。

(四)下坪人民法庭:管辖下坪乡、邬阳乡的各类民事案件和诉讼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简单合同纠纷案件,负责本庭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移送执行局执行;自觉接受辖区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积极协同辖区政府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加强法庭物质装备建设,大力改善工作环境;搞好信访接待,及时反映情况、反馈信息。

(五)北佳人民法庭:管辖中营乡的各类民事案件和诉讼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简单合同纠纷案件,负责本庭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移送执行局执行;自觉接受乡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积极协同乡政府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加强法庭物质装备建设,大力改善工作环境;搞好信访接待,及时反映情况、反馈信息。

五、派驻机构

县纪委派驻县人民法院纪检组:负责全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