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泄愤砍掉其兄家500余棵树苗
(通讯员 钟俊)近日,鹤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为泄愤肆意损毁他人农作物的案件。
家住鹤峰县五里乡下六峰村的关某,与被害人覃某系叔嫂关系,因生活琐事,二人素有矛盾。2016年4月的一天,覃某因自家田间的三颗楸树树枝挡光,影响其种植的珙桐树苗的生长,便请人将该三颗楸树的树枝及树尖砍掉。关某得知后,以被砍楸树系他所有为由,给其兄(覃某之夫)打电话讨要说法,在未得到其兄答复的情况下,关某于4月25日持镰刀将覃某家栽种的569棵珙桐树苗砍毁,价值人民币19915元。
鹤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故意毁坏他人价值人民币1991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且关某系初次犯罪,可对关某酌情从轻处罚;关某为泄愤逞强,肆意毁损他人农作物,可酌定从重处罚。关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覃某的物质损失19915元,应予赔偿。综上判处被告人关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经济损失共计19915元;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关某作案工具镰刀一把,予以没收。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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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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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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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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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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