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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莫开车 开车莫喝酒!”

时间: 2017-03-28 18:14

(通讯员 郑志青)常言道“喝酒莫开车,开车莫喝酒。”现今,由于国家对酒驾行为的严厉打击,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从而也出现了“代驾”这种新职业,但是有部分人仍心存侥幸,挑战法律的底线,以身试法,下面我们来看一看这个例子:

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王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太平集镇行驶至325省道310.63公里处准备驶入乡村公路时,因其占道行驶及未让优先车辆先行,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7㎎/100ml,由鹤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王已按照协议向刘支付了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500元。

鹤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判决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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