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莫开车 开车莫喝酒!”
(通讯员 郑志青)常言道“喝酒莫开车,开车莫喝酒。”现今,由于国家对酒驾行为的严厉打击,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从而也出现了“代驾”这种新职业,但是有部分人仍心存侥幸,挑战法律的底线,以身试法,下面我们来看一看这个例子:
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太平集镇行驶至325省道310.63公里处,准备驶入乡村公路时,因其占道行驶及未让优先车辆先行,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刘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7㎎/100ml,由鹤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王某已按照协议向刘某支付了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500元。
鹤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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