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否应该偿还?
时间: 2017-07-28 12:28
(通讯员 王琳)案件回顾:2014年熊某甲在容美镇庙湾村经营工程亏损后,于同年向陈某、向某各借款一万元,并由熊某乙代熊某甲还清借款。该借贷关系发生在熊某甲与覃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今年,熊某乙作为债权人将熊某甲、覃某二人诉至鹤峰县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覃某得知需偿还共同债务,情绪较为激动,辩称:2016年覃某与熊某甲已经离婚,并且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故不应偿还该借款。承办法官耐心对其进行释法析理,缓和当事人情绪,也让当事人明确其应尽的义务。考虑到熊某甲正在服刑,最终以覃某自愿偿还熊某乙20000.00元借款调解结案。并于当日实际履行偿还义务。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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