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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3-01-05 15:05 来源: 鹤峰县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

通   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州、县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着力打造“全省一流、全州领先”的优质高效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关于建立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涉中小投资者案件一站式服务管理办法

  

 

 

                           20231月5日

 


关于建立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省、州、县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司法的服务和保障职能,全面加强涉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诉讼服务“绿色通道”,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立案、审判和执行部门应当加强涉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案件的协调配合,建立分工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高效的办案机制,积极构建相关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二条  立案部门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纠纷应当优先进行立案登记,并主动释明诉前调解机制。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对符合立案条、手续完备的案件,应当通过“绿色通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手续,并作特殊标注,同时移交审判业务部门;在法定期间内无法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进行立案。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协助当时热做好跨域立案工作或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条  审判业务部门对于立案庭移交的案件,应当在收到立案部门送交的案件后,应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至少于1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至少于3个月内审结。

第四条  对于因鉴定等原因切实需要扣除审限的案件,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扣除审限或久拖不决,影响案件办理质效。

第五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把握举证责任分配,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化解涉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件。

第六条  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中小投资者,应当审慎采用查控和保全措施,要切实为中小投资者开通“绿色通道”,做到优先执行,审慎执行,防止措施不当给中小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害。

第七条  审判管理部门要对立案、审判、执行等各部门在涉中小投资者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成效进行量化评分,并计入考核结果。

第八条  监察监督部门要对要对立案、审判、执行等各部门在涉中小投资者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并计入年度评先评优考核结果。

  各法庭涉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