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受阻 人民法院执行解困
鹤峰法院网讯(通讯员 范先羿)近日,鹤峰县人民法院依法先予执行一起拒不履行协议,严重阻碍建设工程施工,社会影响极坏的合同纠纷案,使受阻近一年的建设工程得以恢复施工。
2011年初,按照走马镇城镇建设规划,鹤峰县走马民族中心学校启动校门改扩建工程,计划工期为9个月。当地村民有10座坟墓在工程用地范围需要迁移,其中包括走马镇古城村村民唐某的祖母的坟墓。为了迁走这些坟墓,校方分别与各墓主协商签订了《迁坟协议》。其中,与唐某于2011年8月2日签订协议,约定唐某于2011年8月11日前将其祖母的坟墓迁出,校方补偿其迁坟选址、工资及购材料等各项费用共15000元,分两次支付,即协议签订日付款5000元,坟墓迁出之日付清余款。唐某签订协议后当即领取了5000元的补偿费。其他9位墓主签订协议后均按约定时间迁走了其亲属坟墓,唯有唐某却迟迟没有行动。
唐某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校方及施工方均与其交涉,唐某先说没有找到满意的坟地,后称没有满意的迁坟吉日,总以各种借口拖延,致交涉无果,工程施工也因此无法继续进行,不得已被中断。对此,鹤峰县走马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多次组织由镇主要领导牵头,国土、城建、综治、公安、司法、居委会和当地村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及基层组织参加的工作专班,现场办公,进行协调,但唐某总是软磨硬泡,不予配合,致使工期一拖再拖,社会反响越来越强烈。
2012年6月,走马镇政府再次组织相关部门与唐某协商迁坟事宜,唐某竟以新选坟址地价过高为由,提出增加补偿费用的无理要求。鉴于唐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阻碍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为,鹤峰县走马民族中心学校于2012年6月12日向鹤峰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同时提出先予执行迁走坟墓的申请。
鹤峰县法院走马法庭受理案件后,认为唐某阻碍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为,致使工期延误10个月,遂当即向法院领导汇报请示,下达了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作出后,法庭干警迅速组织力量、周密部署,迅速启动执行程序。通过执行法官几个小时于法、于情、于理的劝导和教育,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无理要求不会得逞,阻碍工程施工的行为错误,主动于当日自行组织劳力将其祖母坟墓迁出了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