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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及推送” 机制的规定

时间: 2023-05-26 15:30 来源: 鹤峰县法院

关于“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及推送”

机制的规定

 

为全面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和全省营商环境大会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扎实开展省法院部署开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降本增效突破年”专项活动,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执行成本,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及即时推送是指裁判文书生效后,由审判人员在办案系统录入生效时间等信息,办案系统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文本,审判人员以电子送达方式即时推送给相关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案件承办人是确认裁判文书生效的责任人,并负责做好裁判文书生效信息的录入与生效证明的送达。

承办人负责自行或者组织审判辅助人员,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三日内将生效信息录入办案系统并送达生效证明。生效信息应当经承办法官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案件承办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前调离审理团队或法院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做好生效信息的录入。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确认裁判文书生效:

(一)一审裁判的,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的情形;

(二)二审裁判的,已公开宣判或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

(三)调解结案的,调解书已全部送达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且已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条  生效信息提交完成后,选择打印生效证明,系统自动生成生效证明,电子签章完成后,生效证明自动进入电子卷宗,并自动导入电子送达平台。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原生效裁判被再审改判的,出具再审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原生效裁判经再审改判或被撤销的,已出具的原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作出改判或撤销决定之日起,自行失效。

第六条  为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积极履行,承办法官可在送达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时一并送达《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说明履行义务的强制性、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及后续执行风险,引导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  涉企执行案件立案时,申请执行人未收到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立案庭应当通过系统查询、提请部门协助等方式获取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给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便利。

第八条  为保障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推送工作的顺利推行,促进办案人员及时、准确录入裁判文书生效信息并即时推送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将相关工作纳入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同时纳入审务督查范围。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鹤峰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