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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法院“烈焰行动”鹤南阵地6月11日战报

时间: 2018-06-12 21:08 来源: 鹤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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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走马村镇银行与被执行人雷某、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7月25日,走马村镇银行与曾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曾谋借款200000元用于茶叶收购,约定月利率4.875%,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同时还约定逾期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加收30%罚息,违约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加收50%,并由雷某、彭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进行担保。二人于当日与走马村镇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截止2017年7月13日,曾某已向走马村镇银行偿还借款本金85581.18元、利息8656.32元,尚欠本金114448.82元、利息4724.50元未还。走马村镇银行经催收无果诉至鹤峰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曾某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向走马村镇银行偿还借款70000元(本息),下欠借款由走马村镇银行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重新向曾某发放贷款,新发放的贷款按月付息,定于2018年4月20日偿还20000元,2018年9月1日全部还清;雷某、彭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执行过程:执行干警向该案主借款人曾某联系,电话无法接通,其去向不明。遂,执行干警在走马镇阳河村找到担保人雷某和彭某,并将二人带回走马法庭。经执行干警释法明理,雷某、彭某最终将26608.69元执行款交付给走马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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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杜某与董某于2016年9月23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定董某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及利息。到期以后,董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杜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过程困难重重,董某行踪飘忽不定,自2017年11月3日最后一次与董某联系后,便再无任何音讯。

执行过程:2018年5月21日,执行干警接到群众举报后,按微信朋友圈显示的位置信息,迅速赶往现场。在确认董某身份后,立即将其控制带至鹤峰。执行干警向董某录制执行笔录,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但董某仍然拒不配合。依照法律规定,因董某不如实申报财产,决定对董某司法拘留15天。在拘留期间,董某及亲属均无履行意愿。6月6日,执行干警以拒不履行再次将董某拘留。此时,董某的家人才主动联系到执行干警,承诺缴纳执行款,并申请提前解除拘留。6月8日,董某的家人将欠款交付完毕后,鉴于董某认识到错误,执行干警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3

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晏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0年7月24日晏某等四人向朱某借款110000元,约定2011年6月20日归还,利率2%。同日,晏某等四人向朱某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3000元(已付)。两次共计借款16万元。晏某等四人未按期偿还,遂朱某向鹤峰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晏某借朱某的借款110000元(2010年7月24日所借),定于2011年10月1日前偿还10000元,下余100000元从2011年9月20日按银行同期利率计息,每3个月给付一次利息,本金定于2016年9月20日前付清;晏某借朱某的50000元(2010年7月24日所借),由朱某提供担保,晏某在10日内办理贷款手续,贷款用于偿还原告朱某的借款。如不能办理贷款由晏某在15日内给朱某偿还本金50000元,逾期按2%计息。朱某担保的贷款,到期晏某无法偿还时,应承担给付朱某的利息,按2%计息;由晏某另行支付朱某5000元,定于2011年10月1日前支付。

执行过程:2014年8月28日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其中规定:2017年12月31日之前交付3万元。因晏未按时举履行,朱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此次阵地战中,执行干警多次找到晏某及其亲人做思想工作,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实行司法拘留。晏某的儿媳最终答应代公公偿还借款,并将执行款交付完毕。

4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王某萍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27日,王某丈夫(已故)与王某驾驶摩托车与一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丈夫当场死亡。黄某系死者父亲、王某萍系死者母亲。因王某受伤住院,遂委托黄某、王某萍处理相关事宜。经与货车司机所在公司和保险公司协商,最终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69万元,司机所在公司另支付死者家属1万元。肇事者司机自愿支付8万元作为死者家属的安抚费。总计78万元。赔偿款已由黄某、王某萍领取,后王某与黄某、王某萍因赔偿款分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鹤峰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黄某、王某萍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王某应分得的赔偿款191202.16元,黄某、王某萍已支付原告的医疗费19500元在支付时应扣减。

执行过程:执行干警在走马镇红罗沟村找到了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王某萍,并向被执行人黄某详细了解了赔偿款的具体去向以及现有财产情况。经执行干警调解,给黄某1天时间考虑。次日,黄某来到走马法庭向执行干警提出先凑10万元交付到走马法庭,余下的欠款按年分期履行。执行干警考虑到黄某、王某萍家庭确有困难,先交付10万元,余款分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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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罗某、覃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案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田某驾驶其父亲的货车载申请人罗某与覃某之女前往张家界。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在鹤峰县境内与道路边上山体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申请人罗某与覃某之女当场死亡。罗某、覃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被告人田某和其父亲共同赔偿申请人女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田某与其父亲共同赔偿罗某、覃某20万元,并约定分期履行。

执行过程:达成调解协议后,被执行人田某及其父亲先后履行了9万元和1.5万元,下余的9.5万元一直未履行。遂,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田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在服刑,田某父亲随即淡出了人们的视线,玩起了“失踪”,躲避申请人和法院。由于田某系湖南张家界永定区人,申请人要求法院将该案执行委托给张家界永定区法院,经商请,张家界永定区法院拒绝了委托执行的请求,因被执行人田某在服刑,被执行人田某父亲去向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法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事隔三四年后,2018年6月7日,在接到申请人电话,田某已释放并在张家界工地务工,要求法院立马恢复执行。执行干警们上午八点从鹤峰走马出发,火速赶往距离300公里的湖南张家界,在申请人的指认下,准确无误找到被执行人田某,并将田某从张家界带回走马法庭,因田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6月10日,躲避三年多的田某父亲终于出现了,听闻儿子田某被司法拘留的事情后,迫于压力,主动来法院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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